项目整理(高新)Project co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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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重点
及对应可做项目推送:
1.通过政府大力支持“国高企”数量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预计到2020年达到730家。
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
3.切实执行好“国高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抓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的落实,并做到及时兑现。
4.按照《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对新认定企业通过省科技厅专家评审给予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获得科技部认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区外引进的“国高企”给予3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10万元的资助。
6.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
7.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配套。
省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申报: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项目整理(成果转化)Project co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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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重点及对应可做项目推送:

1.对我区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签订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且签约后一年内、单个项目实际支付额超过20万元(含)的给予资助,其中通过成果竞价拍卖成交的合作项目按实际支付部分的20%给予资助,其他合作项目按实际支付部分的1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均不超过50万元。

2、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等领域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的,根据考核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高校师生、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使用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转化,师生、科研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我区企业利用省级创新载体、市级平台和市级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的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按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注: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着力补齐科技短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7〕54号。

项目整理(技改项目)Project co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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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重点及对应可做项目推送:

1、萧山实现提前1个月完成备案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工作任务。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100天”, 萧山走在了全市前列。据了解,萧山已连续5个月实现“最多100天”办理率100%;连续9个月位居全市第一阵营,而且项目总量居全市第一。

2、简化审批流程,对包括临时供水、供电、方案审查、工规证、资金证明、施工许可等20余项审批事项和环节,进行删减、优化。

项目整理
(市、省、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Project co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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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逐级上报,按照相关申报文件及管理办法要求。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相关政策重点及
对应可做项目推送:
新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市、区每家给予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8万元。
市级:(一)企业建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1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管理专业的专职人员。
(三)企业重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建立系统规范、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2件以上。
(五)企业从事领域符合当地技术和产业政策并且经营状况良好,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3000万以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六)企业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注: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
 
相关政策重点及
对应可做项目推送:
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省、区每家给予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
省级:(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注: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
 
相关政策重点及
对应可做项目推送: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专利优势企业,省、市、区每家给予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省、市、区每家给予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国家级:
    优势企业
(一)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例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示范企业: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注:1.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为示范企业;2.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
项目整理(三名企业)Project co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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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试点企业的条件:
    省第三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以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为重点,以工业强县(市、区)为基础,好中选优。申报试点企业应不断提升创新水平,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制造方式创新中某项创新为主攻方向,实施全面创新,培育成为引领浙江经济向中高速、中高端发展的龙头骨干企业。
申报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必须是设区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
    3. 企业2014、2015年度在本省的销售收入: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市试点申报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少于10亿元,衢州、舟山、丽水市试点申报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少于5亿元;或综合排名在全省同行业中前3位的龙头企业。
    4. 企业亩均经济指标要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或所在设区市前列。
    5. 企业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
    6. 企业在“四大创新”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较强能力和良好条件,创新目标清晰,创新特色明显,创新的保障措施可行、有力,可形成创新的典型案例或推广经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7. 申报技术创新为主攻方向的企业,须已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或者符合《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入选条件,并具有能够有效突破做强产业链“短板”的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和举措。 8. 企业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拥有现代化管理理念的优秀企业管理团队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培育试点企业的类型。
    1. 总部型企业。主要指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本省注册和税务登记,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控股企业实现异地网络化营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汇总纳税的代表性本部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集团。
    2. 品牌型企业。主要指企业拥有先进的质量标准体系,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属于块状经济中的区域品牌的代表性企业。
    3. 协同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要指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主导产业竞争优势突出,上一年度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部件、配件和提供生产性服务的30家以上中小企业建立采购配套协作关系,不断创新组织生产方式,并带动该行业中小企业共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代表性制造企业。
    4. 绿色与安全制造型企业。主要指以绿色、安全理念为指导,采用现代先进制造模式,建设无操作工车间、“零排放”的物联网工厂,其中列入重点污染治理行业的企业优先。
    5. 高新技术型上市企业。属于高新技术统计范围的上市企业,主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和标准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发行的股票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代表性股份有限公司。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三名”培育试点:
    1、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近三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欠发职工工资或欠缴税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3.、上一年度企业节能减排任务未完成。
    4、 过去没有建立研发机构、没有研发经费投入、没有研发团队,或企业家缺乏对研发活动的管理经验。 (四)、培育试点企业的责任落实与政策支持
    1、培育试点企业遴选确定后,企业在一个月内报送“三名”试点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2、签订培育试点责任书。由各级政府部门和培育试点企业协商签订培育试点工作责任书,明确“五型企业”和“四大创新”目标、承诺采取的保障措施,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应的培育政策和服务举措。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对具备条件并主攻技术创新方向的培育试点企业,可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相关政策: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
    2、《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批“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三名办〔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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